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陳永來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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