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易以拘留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被處罰人甲○○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苗秩字第三十五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五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經通知已逾法定期間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二、按罰鍰易以拘留,以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罰鍰總額折算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因此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尚有罰鍰五千元未繳,超過四千五百元,以該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五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