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受處分人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並經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處分人執行上開強制工作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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