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號
上訴人 謝秋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卓穎 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陳宛榆
法官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