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號

上訴人 謝秋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卓穎 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陳宛榆

法官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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