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81號

聲明人 蔡淑貞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285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蔡淑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又具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梁宏哲

法 官楊力進

法 官周盈文

法 官陳德民

法 官劉方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