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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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81號
聲明人 蔡淑貞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285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蔡淑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又具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梁宏哲
法 官楊力進
法 官周盈文
法 官陳德民
法 官劉方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