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206號
原告 黃國勛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通電信有限公司、 洪靜 如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