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2號

原告 李進玉

邱玉蘭

李宥萱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 律師

李玉雯 律師

被告 馮耀正

馮茂泰

共同

訴訟代理人 任品叡 律師

蕭意霖 律師

黃泰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當事人請求以和解方式解決紛爭,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陳宛榆

法官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洪以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