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2號
原告 李進玉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 律師
李玉雯 律師
被告 馮耀正
共同
訴訟代理人 任品叡 律師
蕭意霖 律師
黃泰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當事人請求以和解方式解決紛爭,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陳宛榆
法官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