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8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8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八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二四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適用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係乙○○之母,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日晚間九時許,前往台北縣三重市○○○路○○○巷○○○號二樓告訴人乙○○住處,敲門無人回應,憤而持掃把打破乙○○住處鐵門及門板上玻璃,致令不堪用,案經告訴人乙○○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器物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毀損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漢強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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