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547號原告 邱亞慧 訴訟代理人 邱明璋 被告 戴書郁
陳崇桓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彥旭 被告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侯明鋒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審自字第2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戴書郁、陳崇桓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本院於
108年10月28日以108年度審自字第20號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在案,此有刑事判決書1份可佐。而原告亦未聲請法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亦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見審附民卷第7至15頁)。從而,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洪毓良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建志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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