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自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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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自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自字第20號自訴人 邱亞慧 自訴代理人 連立堅 律師
李淑欣 律師被告 戴書郁
陳崇桓 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伊忱 律師
蕭乙萱 律師 吳欣叡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公訴不受理」應更正為「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偽造文書案件,係經自訴人提起,故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公訴不受理」之記載,顯然有誤。然此文字誤載,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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