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4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499號聲請人 陳明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曾東紅┌───────────────────────────┐│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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