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自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法徵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自字第88號自訴人 劉敬一 上列自訴人因瀆職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在本院登錄及加入臺北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律師依律師法第7條之規定登錄後,得在法院執行職務;又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法第9條第2款、第11條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自訴人因被告 周馨祺 、 林秀雪 、 李明娟 、 蘇鈞堅 涉嫌違法徵收等罪嫌,向本院提起自訴,而自訴人固領有律師證書,惟其尚未於本院登錄及加入臺北律師公會乙節,有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資料在卷可參,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在本院登錄及加入臺北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谷瑛
法官曾育祺法官趙耘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