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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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憲璋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肆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賴妙雲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