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5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5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五號
上訴人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訴訟代理人 張廼良 律師被上訴人一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宜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保險上字第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八十年八月間,自澳洲進口冷凍牛肉一批,委由日商三井船舶株式會社營運之澳洲奮進號(AustralianEndeavourV3)輪載運來台,並向上訴人投保冷凍貨物損失險,保險金額美金五萬七千六百九十二點九一元。詎運送途中因冷凍設備故障,致上開貨物全部腐敗而遭銷毀,合於保險單之協會冷凍肉類條款(C)及二十四小時故障(InstituteFrozenMeatClauses(C)and24HoursBreakdown)第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情形,上訴人應給付上開保險金,伊於八十年十月三十日函知上訴人理賠被拒等情,求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保險金,並加付自八十年十二月一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其中利息超過自八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算部分,經第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之請求,未據其聲明不服)。
上訴人則以:上開冷凍牛肉腐敗,係因冷凍貨櫃於運送中受外力撞擊,櫃頂破損而櫃內溫度昇高所致,並非貨櫃內裝置之冷凍機器故障所致,不在本件承保危險之範圍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部分之判決,駁回其上訴,係以:被上訴人前揭主張伊進口冷凍牛肉一批,向上訴人投保冷凍貨物損失險,該貨物於運送途中全部腐敗,伊函知上訴人理賠之事實,及本件保險單之協會冷凍肉類條款(C)及二十四小時故障第一條第一項第六款約定,保險事故包括冷凍機器連續二十四小時停止運轉之故障,所致保險標的之損失,為上訴人所不爭,並有載貨證券、保險單、公證報告書等可證。依亞東海事檢定保險公證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東公司)出具之公證報告記載,由貨櫃上溫度紀錄圖記錄,冷凍貨櫃自八十年九月四日至九月九日均維持攝氏零下十八度之設定溫度,同月九日後溫度上升達攝氏二十四度,發生故障,檢視時,解凍之肉汁及輕微之腐敗氣味由貨櫃中溢出,依據檢定,認貨物損失係因航程中之惡劣天氣所致。查第一張八月十四日至九月十四日之溫度紀錄圖雖由船方提供,應係本件貨櫃冷凍機之紀錄,該冷凍機於八十年九月九日前正常運轉,並有除霜現象,當時貨櫃應未有破洞。又該貨櫃放置在下方,八十年九月九日海上氣候縱惡劣,貨櫃有被砸毀之可能,應係上方之貨櫃,亞東公司之公證人 鄭武亮 檢視時,依照片所示上方貨櫃未被砸散,本件貨櫃應無砸毀可能。且該冷凍機於八十年九月十五日、同月十六日仍有運轉,同月九日至十四日之停止運轉應係冷凍機故障。退而言之,縱不採第一張溫度紀錄圖,本件冷凍貨櫃應係卸貨時方造成破損,依兩造不爭之第二張溫度紀錄圖顯示,該冷凍機於八十年九月十六日起停止運轉,至抵港時已停止運轉超過二十四小時,貨物已腐敗,該貨物之損壞,係因冷凍機停止運轉二十四小時以上所致。從而被上訴人依保險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上開保險金及自八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提出之前揭八十年八月十四日至九月十四日之溫度紀錄圖,係屬私文書,且上訴人一再爭執其真正(見第一審卷四八頁正面、七六頁背面、原審卷二八頁背面、二四二頁正、背面)。又證人鄭武亮、 張俊雄 均證稱,伊等在現場並未看到該溫度紀錄圖(見第一審卷七三頁正、背面),鄭武亮並證稱,該溫度紀錄圖有無可能偽造,伊不敢肯定(見原審卷二一六頁背面、二一七頁正面)各等語。原審未命被上訴人舉證證明該溫度紀錄圖為真正,逕採為判決之基礎,與證據法則不能謂無違背。次查證人鄭武亮於原審證稱,冷凍貨櫃之中間有無破洞,伊未注意,當時未料到貨櫃有破洞,到貨櫃場才發現有破洞云云(見原審卷二一七頁背面、二一八頁正面)。該證人既未檢視貨櫃有無破洞,原判決竟認定鄭武亮檢視時,依照片所示上方貨櫃未被砸散下方,本件貨櫃應無被砸毀可能,即有可議。且原判決先則認定本件冷凍機自八十年九月九日至同月十四日停止運轉,繼則謂該冷凍機於同月十六日起停止運轉。則本件冷凍貨櫃究係何時為何有破洞﹖其破洞之情形如何﹖該破洞對於上開冷凍牛肉之影響如何﹖該冷凍機究係於何時停止運轉﹖該冷凍牛肉於何時腐敗﹖原審未遑詳查究明,遽謂該冷凍牛肉之損壞,係因冷凍機停止運轉二十四小時以上所致,亦嫌率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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