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1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七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一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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