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14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14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二四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公然侮辱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六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甲○○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在本院並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之證據,其上訴意旨徒以間接情況推測之詞,認被告確有公然侮辱之犯行,並以原審法院就證據之取捨不當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嘉雄
法官陳秀媖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