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稜鈞附件:
(一)繳納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之收據。
(二)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詳列包括財產目錄、小規模營業活動及其營業額、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來源暨數額、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暨每月支出扶養費數額)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現有無職業?每月薪資若干?並補提相關證明。
(四)聲請人稱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補提當時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五)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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