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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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單文程律師被告甲○○
丁○○上二人義務辯護人 陳啟舜 律師被告乙○○
戊○○上二人義務辯護人 施旭錦 律師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黃見志 律師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王建元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878號),前雖已經本院進行審判期日,茲因本院合議庭認應再開本件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施介元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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