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23號抗告人臺南市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謝世傑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聯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司字第23號選派清算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7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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