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002號聲請人樂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聲請事項是否包含本票面額新臺幣300,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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