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選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賄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選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澄潔律師被告戊○○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張蓉成 律師被告丙○○
丁○○
之1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賄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因賄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簡光昌法官劉怡孜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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