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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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原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原告美商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95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前於民國98年12月15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就被告 溫慧珍 部分漏未裁定,經訴訟代理人黃訓章律師具狀向本院聲請補充裁定,而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3條第1項規定,為補充裁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黃翰義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