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385號原告高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飛鵬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原告之清算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查,乙○○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99年1月12日以96年度司字第14號選派為原告之清算人,有該民事裁定在卷可稽,依法即應由其續行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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