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選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6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選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檢附繳費資料乙件。
三、如有疑問,請電愛股書記官:00-0000000轉447。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家事庭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