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7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74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王健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自100年6月30日起至105年06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08月22日止累計157,003元正未給付,其中150,797元為本金、5,222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9年04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99年04月16日起至104年04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08月22日止累計78,568元未給付,其中74,609元為本金、2,975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3年8月05日止累計36,554元未給付,其中33,470元為消費款、1,884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005)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774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健隆│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07%│││150797││8月23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王健隆│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99%│││74609││8月23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王健隆│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5%│││4912元││8月06日││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王健隆│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20981││8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王健隆│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7577元││8月06日││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