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1號原告豐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隆昌 被告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方更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據兩造簽訂之「康全電訊HDIP機頂盒」採購合約書,提起起本件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訴,然依據該合約第12條第2項約定,兩造就該契約所生之爭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3頁),是爰依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職權依首開法條將本件移送裁定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