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 葉國夫
彭秀菊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2人各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分別為新.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各250元共500元).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中華民國1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