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9號聲請人即被告之父 林明堂 被告 林郁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郁智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林郁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因無法具保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下同)100年1月17日起羈押在案,茲被告之父即聲請人具狀 陳明 已籌措到保證金,而聲請准予被告停止羈押等語,經核符合規定,爰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2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王瑜玲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