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2號原告甲○○被告乙○○
10樓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十八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陳君鳳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家玲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