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10,061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2,8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1,87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03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03月26日
書記官郭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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