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323號
原 告 李佳潔
上列原告李佳潔因與被告 鄒嬅 諭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