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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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405號
原   告  石育瑄
被   告  蔡欽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陳報狀及經本院查詢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
戶籍址在雲林縣○○鎮○○里○○00號;而依原告起訴狀所
載及被告之答辯狀所載,被告居所地係在彰化縣○○鎮○○
路○段○○○號,則本件具管轄權之法院應係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此外,本件復查無其他本院具管轄權之證據及理由,爰依
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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