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322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03,5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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