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6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文松 (即 黃裕舜 之承當訴訟人)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張阿花 法定代理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黃姵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朱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