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72號上訴人 黃文松 (即 黃裕舜 之承當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張阿 花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5,000,000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5,750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恭
法官翁金緞法官張世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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