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42號原告協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昱謹 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 律師被告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英名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簡鴻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