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9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告 鄭雅之
鄭依佳 鄭雯幼 鄭天麗 鄭詮韋 鄭素月 鄭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鄭雅之請求分割其繼承之遺產(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房屋及其坐落土地,下稱系爭房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鄭雅之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而系爭房地之交易價格,以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111,370元(含土地及建物),較為符合系爭房地之客觀價值,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系爭房地之交易價值約為8,011,958元(計算式:111,370元/㎡×建物面積71.94㎡=8,011,9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被告鄭雅之之應繼分比例為1/15,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34,131元(計算式:8,011,958元×1/15=534,1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毛彥程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