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049號債權人日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福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激活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底所蓋印之大章並非債權人之大章,故請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