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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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特留分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25號原告己○○
戊○○庚○○丙○○辛○○丁○○以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乙○○以上六人之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被告壬○○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
王燕玲 律師複代理人 黃慕容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6中關於分割方法「原告己○○己○○、庚○○、辛○○、丁○○各取得應有部分27/2500」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己○○、戊○○、庚○○、辛○○、丁○○各取得應有部分27/25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