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53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莊福來┌───────────────────────────────────────────────┐│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5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六哥股份有限公│上海儲蓄商業銀│97年3月3日│5,670元│LK0000000││││司 陳正忠 │行員 林分行 │││││├──┼───────┼───────┼───────┼────────┼────────┼──┤│002│六哥股份有限公│上海儲蓄商業銀│97年3月3日│285,830元│LK0000000││││司陳正忠│行員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