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字第798號
上 訴 人  呂柏蒼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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