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58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彰簡字第584號
原   告  葉秀榆
被   告  廖文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3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陳述:被告於民國97年8月1日
向原告借得金額新臺幣(下同)40萬元,約定清償日為108年7
月31日,詎被告於清償期屆至未為返還,為此依據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錄音檔案隨身碟為證,被告經合
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4,300元(
第一審裁判費),命被告負擔。
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
無影響,不另論述。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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