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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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417號
原   告  邵繼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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