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781號
上 訴 人 馬寶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9,70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
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