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781號
上 訴 人  馬寶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9,70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
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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