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調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調簡字第1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林宗韋
相對人 即
原   告  汪碧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籍設新北市板橋區,應由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下稱新北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
訟,爰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予新北地院等語。
二、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
同一之效力;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
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為民事訴訟法第41
6條第1、2項所明定。
三、經查,原告訴請撤銷與被告間於民國108年9月19日在本院
橋頭簡易庭所成立之調解,依上開說明,作成該調解之原法
院即本院即有管轄權,是本件聲請人以被告籍設新北市板橋
區,應由新北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
聲請移送於新北地院管轄,實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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