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3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恆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毛千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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