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77號
原   告  李三元
被   告 東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愍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原
告提出之系爭租賃關係對價之支票票據金額為據),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
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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