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77號
原 告 李三元
被 告 東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愍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原
告提出之系爭租賃關係對價之支票票據金額為據),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
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