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佳府世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求為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000元,及自民國96年7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後
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顯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為伊管理之「佳府世家」社區住戶(建物門
牌:台中市○○區○○○街○○○號4樓之7),依約應按期給
付管理費。詎被告自民國96年7月起即未依住戶規約繳納管
理費,結算至98年11月止共積欠管理費計45000元,屢經催
討,不獲置理。為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住戶規
約之約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
原告4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住戶規約、
組織章程、財務管理辦法、建物登記簿謄本、管理委員會報
備函文及管理費繳交明細表等件為證,互核相符。被告對於
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是依本院調查
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
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
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被告積欠管理費,經原告催討未果。揆諸首揭規定及住戶
公約約定,原告訴請被告給付4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99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在壹拾萬元以下之訴訟,本院為被告敗
訴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50
0元,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陳青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