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51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北小字第51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華文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北小字第517號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捌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捌仟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訂立出版契約(下稱系爭出版契約)
,約定由被告出版原告著作「高中國文真實力大PK」(下爭
系爭著作物),並應於出版後二個月內支付版稅新台幣(下
同)38,000元與原告,原告依約交付上開著作物後,被告亦
於98年10月間出版系爭著作物,惟迄今尚未依約交付上開版
稅與原告,經原告 履催 均置之不理,原告亦因此需以訴訟方
式提起民事訴訟,並因此支付台東台北往返旅費、住宿費及
聘律師顧問費共約6萬元以上,爰依契約等法律關係起訴請
求被告給付1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萬
元。
二、被告則以:兩造雖訂有系爭出版契約且依約被告應給付原告
版稅38,000元,然原告先前有向被告購書「國學常識」100
冊,每本定價360元,約定購書折扣六折,故原告應給付被
告上開購書款23,400元(即360*100*65%=23,400),主張
以之抵銷上開原告應付版稅後,被告僅應給付14,600元等語
答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請求系爭著作物版稅38,000元部分:經查,原告主張
兩造訂有系爭出版契約,被告依約應給付原告版稅38,000
迄今尚未給付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出版契約1份、
存證信函1份系爭著作物出版說明頁等資料為證,且為被
告所不爭執,堪認為真,至被告雖以原告上積欠被告購書
款23,400元,主張與上開債務抵銷等情置辯,然查,原告
否認有積欠被告書款一節,故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被告
雖提出訂購存根聯各1份,然觀諸上開訂購存根聯上方之
公司名稱係「閱世界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閱世界公
司),並非被告公司,其旁雖記載「華文網集團(台芝)
」,然不論該閱世界公司是否與被告公司屬集團公司,然
此僅2公司間之內部關係,其等2公司既屬不同之法人,各
有法人格,對外與第三人所為法律行為效力自不當然及於
彼此,是不論原告是否有向閱世界公司購書未給付書款一
節,被告以閱世界公司對原告有購書款債權而主張以之與
其對原告出版債務抵銷,依法無據,為無理由,委難採信
,故原告依系爭出版契約請求被告給付38,000元部分,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原告請求其餘損害賠償62,000元(即100,000-38,000=
62000)部分:經查,原告主張因被告違約拒不給付上開
版稅38,000元,致其需北上提出民事訴訟,而支出台東至
台北往返旅費、住宿費及聘請律師顧問費等,然查,觀諸
兩造所訂系爭出版契約內容,並無特別約定被告應給付版
稅之債務不履行時,其應支付之損害賠償範圍有包含上開
因訴訟所生之費用,又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依民法雖得
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然損害與債務人遲延給付
之債務不履行行為間,仍應有相當因果關係,而本件原告
主張之損害均係提起本案民事訴訟所生之交通費旅宿費、
律師費,要與被告上開遲延給付行為,並無必然之關係,
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且原告亦無提出支付費用證據以佐
,是原告此部分請求,難認有據,舉證不足,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從而,原告依系爭出版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38,000元
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
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高宥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