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公示送達事件,查:
(一)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茲命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否則本件無從依
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